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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旅行社: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和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公告》(2012点第5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减轻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资金负担,经研究决定,将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降低5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2009年5月1日之前注册的旅行社。
2、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处罚。
3、积极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会议活动。
4、按照国家和省旅游局要求及时交纳旅行社责任保险。
5、及时准确填报各类旅行社统计报表。
请符合上述情形的旅行社携带责任险存款的相关手续到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办理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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