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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市导游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3-12 【字体: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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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旅行社(公司)、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天宝导游公司:
      现将新修订的《承德市导游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承德市导游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员讲解和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旅游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并领取导游证的人员,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本办法所称导游资格证书是指参加河北省旅游局组织、经过考试取得的国家统一印制的《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是指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IC卡)导游证。
      第二条 取得导游资格证三年未从业的,或导游证三年未年审的,其导游资格证自行失效。
      第三条 导游证不得转借和涂改,更不得进行伪造和冒用。
      第四条 导游资格证、导游证丢失,由导游员本人在《中国旅游报》刊登遗失声明一个月后,方可到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在申请补办证件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章 导游员注册
      
      第五条 市旅游局授权承德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负责全市导游员的注册管理和社会导游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导游员考前培训、岗前培训、年审培训和办理导游证颁发、变更换发、损坏换发、到期换发、遗失补发手续。
      第六条 承德市导游员必须进入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旅行社或天宝导游公司接受管理。各宾馆、饭店需要设立的导游服务处必须与市内一家旅行社签订协议,由旅行社进行经营管理。各旅游景区设立的讲解处,由本景区管理处进行管理,导游(讲解)员只能在本景区内讲解。景区收取导游(讲解)员管理服务费应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七条 进入承德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的导游人员为社会导游员。社会导游员为导游个体或有固定职业而兼做导游工作的人员。承德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与其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书,负责对其注册及日常管理服务和人事、业务代理,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导游员自愿的情况下,为其代办有关保险业务,费用由导游员本人支付。
      第八条 进入旅行社的导游人员为专职导游员,旅行社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由旅行社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等保险,旅行社对专职导游员承担管理教育责任。
      旅行社对聘用的社会导游员要发给带团补贴或导游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导游员收取“人头费”和“保证金”,旅行社要为带团导游办理意外伤害险,切实保障导游人员的人身安全。
      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负责对在旅行社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进入天宝导游公司的导游员,可从全市导游人员中招聘,通过考试,竞争上岗,天宝导游公司对其承担管理教育责任。
      第十条 承德市各旅行社、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天宝导游公司每月应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导游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及时传达国家、省和承德市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导游员要加强自学,提高综合素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导游员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对所有导游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年审培训及年审制度、导游证统一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岗前培训制度。对新考取导游资格证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给予办理申请导游证手续。
      第十三条 年审培训及年审制度。导游员每年要参加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组织的年审培训,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学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对导游员的年审,主要以考评为主,内容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旅游者反映及评价、旅游者投诉情况、参加培训情况。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
      第十四条  导游证统一管理制度。旅行社专职导游员原则上只能为本社服务,其导游证由所属旅行社统一管理。如需为其他社带团时需要旅行社之间签订协议,导游证随之使用,带团结束交回原所属旅行社。
      旅行社可从承德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选择聘用导游员,聘用期限为一年、半年或临时聘用,并与导游员签订聘用协议,旅行社不得向导游员收取任何费用。每位导游员只与一家旅行社签订聘用协议,旅行社承担管理及带团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责任。在聘用期间,允许为其他旅行社带团,但要经过被聘用旅行社的同意。旅行社不得使用未签订协议的导游人员。导游员凭与旅行社签订的聘用协议到培训中心领取导游证。聘用到期,将导游证交回承德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除此以外的社会导游员的导游证,一律由承德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统一管理。天宝导游公司对其所属导游员的导游证统一进行管理。
      本市导游员在外地工作的,与承德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签订协议后领取导游证。
      第十五条 为旅行社带团导游员须持有导游证、所在旅行社接待任务单和市旅游局印制的带团手册;天宝导游公司导游员从事导游活动时须持有导游证和本公司印制的派遣单。
      机关单位(指市直各部门和大、中型企业及大中专院校)接待需用导游员,可到旅行社、中心或天宝导游公司选聘。如本单位有持导游证的导游员,凭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信(证明信要注明客人人数、居住地、行程、入住酒店、开信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带团。
      第十六条 导游员与所属旅行社解除聘用合同,须到承德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旅行社之间导游员调动,须到承德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七条 市旅游局委托承德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十佳”、“优秀”、“形象导游”大赛活动,对获得省、市“十佳”“优秀”导游员和“承德形象导游”称号的在行业内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导游员档案管理系统,旅行社和承德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分别对所属导游员建立档案(文书档案和微机档案并存),将导游员的等级、奖惩、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由专人负责。
     
    第四章 导游员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及国家、省、市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天宝导游公司委派。未经委派,导游员不得擅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要逐步实行旅行社网上派遣,实行网上派遣前,继续使用市旅游质监所统一印制的旅行社接待任务单。旅行社要有专人管理、不得为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人员出具接待任务单,更不得将空白接待任务单交给导游员本人,如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天宝导游公司继续使用纸制派遣单。
      第二十一条 导游员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除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外,其他人不得扣留导游人员的导游证和资格证。
      第二十二条 旅游团队的购物根据旅游合同约定进行,导游员不得以各种手段诱迫客人购物。
      第二十三条 导游员不得擅自更改旅行社接待计划。如客人要求变更或增加自费旅游项目,须在计划单上标明,并由全陪(领队)及旅游者代表签字,并经旅行社同意方可实行。
      第二十四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员带团时,要着市旅游局统一制作的服装,仪表要端庄,不化浓妆、不留胡须长发、不染彩发。要规范讲解,在讲解中,不掺杂庸俗和低级趣味以及封建迷信等内容,安排游览项目健康向上,不做任何有损名城形象的事情。
      
      第五章   导游员信誉档案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导游员信誉档案和违法、违纪公示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导游员的等级考核等其他未列入本办法的管理规范,按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外地考取导游证人员到我市从事导游业务的,须到承德市旅游管理服务培训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方可从业,但每年要到颁证地进行年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承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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