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政府与各国谈判以后提交给旅游部门的承诺表中,只有A、B两类,没有“导游服务”和“其他”。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
(1)跨境交付———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限制;在国民待遇方面,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与前一条一样,承诺时说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在市场准入方面,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合营企业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允许外方控股。
不迟于2003年12月31日,取消企业设立形式如股权方面的限制。
(4)自然人流动———在市场准入方面,外方经理、专业人员和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在与合资、合作的饭店和餐馆签订合同以后,可以在中国提供服务。实际上非合资的企业也可以聘请外方管理。
中国饭店业的管理人才问题在开放初期就已经放开,总的来说对饭店业的进步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现在已经不是威胁。中国在与美国谈判的过程中,也相应地提出要价。中国厨师在进入对方国家提供服务的时候算是出劳务,中国要求作为专业服务,按照中国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给予相应的国民待遇。
B、旅行社
旅行社是旅游业多年入世谈判中的重点。谈判的基础就是《合资旅行社试点办法》。美国、欧盟等国的旅游界、政府代表团对此办法的研究钻研很深,谈判的内容都是从《办法》上来的。《办法》造了一个门槛,多年的谈判就是逐年地降低这个门槛。从旅行社谈判结果看出,入世之前和入世初期建章立制非常重要,WTO的规则是遵守所在国原有的法律法规,又称“祖父条例”,条约中与世贸的规则不符的内容,也要通过谈判磋商解决调整。当然,入世以后再制定法律法规就不能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抵触。最后谈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跨境交付———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加入(WTO)时,符合条件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西和西安开办中外合营旅行社。不迟于2003年1月1日,允许外资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还有两个附加条件:a、主要从事度假旅游业务的旅行社;b、每年年收入超过5000万元。
(4)关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可以直接与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交易,向外国旅行者提供旅行和酒店住宿服务;
可以直接与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交易,向国内旅游者提供旅行和酒店住宿服务;
可以提供在中国境内的旅行支票兑现服务;
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取消对合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中外合资旅行社不能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