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对中国旅游业的要价

  旅游业在入世谈判中属《服务贸易协定》的内容。《服务贸易协定》中涉及到的服务业共分11个服务部门,加上“其他”,一共12大类。旅游业是其中的一大类,称“旅游及相关服务”,其中又分A、B、C、D四类:A、饭店、餐馆及送餐;B、旅行社;C、导游服务;D、其他。

  《服务贸易协定》中对服务业的分类,是依据《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制定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服务贸易协定》分类中所说的旅游业,既不是完全包括行、游、住、食、购、娱六大要素的“大旅游”,也不是只有旅行社的“小旅游”,而是含有旅行社、饭店、餐馆、导游服务和其他的“中旅游”概念。

  “大旅游”包含的内容分布在《服务贸易协定》的其他大类中。如运输服务,其中有海上客运服务、内河客运服务、铁路客运服务、航空客运服务;金融服务中,与旅游有关的有保险、支付方式、外汇业务;通讯服务中,电报、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都与旅游相关;商务服务中,有关“会务服务”与旅游业特别相关。其他比如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城市规划和园林建筑服务等等具体的内容也与旅游业密切相关。

  在加入WTO的谈判中,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旅游业要价主要围绕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几个方面,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允许外国公司在华开办旅行社。

  2、取消导游人员国籍限制。

  3、取消合资饭店合资期限限制。

  4、取消合资饭店投资比例限制。

  国际社会之所以提出这些要价,主要是依据在“中旅游”概念中涉及到的4个类别,而且,由于中国的饭店业早已对外开放,只是旅行社业由于其在旅游业中的特殊地位,一直受到政府的庇护。中国虽然也曾制定《中外合资旅行社暂行条例》,但由于合资条件要求很高,中国在加入WTO前只有8家合资旅行社。可以看出,加入世贸对于旅游业来说,国际社会主要是奔着旅行社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