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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拿起法律这把维权的利剑
时间:2003/12/04 出自:承德日报 记者:亚男 金宏
  2003年10月30日,承德青旅人尝到了用法律维权的甜头。就在那一天,被北京旅游学院旅行社拖欠的旅游团费18451元人民币划拨到了承德青旅的账户上,同时划拨过来的还有青旅为催要欠款而花去的7850元差旅费。

  2001年夏天,承德青年旅行社与北京旅游学院旅行社订立了旅游业务合作合同。于是自7月至10月,北京旅游学院旅行社先后向承德青旅发送旅游团6批93人次,期间发生的旅游团费共计18451元人民币均由承德青旅垫付,后经承德青旅多次催要均未给付。2002年5月,承德青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索要拖欠账款。

  经审理,2003年1月9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112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要求,北京旅游学院旅行社须给付拖欠承德青旅的旅游团费人民币18451元,赔偿承德青旅因催要欠款而引发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850元,合计人民币26301元。

  承德青旅胜诉了,依靠法律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拖欠团款在旅行社业务经营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由于旅行社行业管理的不断加强,旅行社通过改制也加强了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防范意识,拖欠账款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据了解,目前我市90%以上的旅行社均存在被合作旅行社或长期或短期地拖欠账款甚至赖账现象。有关人员提醒,一旦合作旅行社故意拖欠账款甚至赖账,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应该像承德青旅一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最为明智之举。

  面对合作旅行社故意拖欠账款、赖账等一系列失信“火灾”时,法律自然是最好的“灭火器”,但救火不如防火,作为现代企业,不能一味地在“火灾”发生后被动扑救,而应该注重预防,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隐患,使企业的发展免受失信行为的干扰。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方面需要企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挑选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避免饥不择食,为追求业务量而盲目开展业务;一方面需要建立旅游行业的失信惩戒机制,规戒旅游企业自律,激励旅行社以及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最终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诚实守信的行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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