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旅游局、全市各旅行社:
为认真贯彻《旅行社管理条例》,坚持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引导旅行社做大做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承德市年度"十强旅行社"评选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承德市年度"十强旅行社"评选办法(试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承德市年度“十强旅行社”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扶优扶强,积极倡导旅行社诚信经营、争强创优,使旅行社的综合素质和行业的整体水平得到根本性提高,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公开、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旅行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设立“十强旅行社”称号。该称号由市旅游局授予本年度在我市旅行社行业中业绩突出,对旅游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旅行社。
第三条 凡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均可参评。
第二章 申评条件
第四条 十强旅行社条件
㈠旅行社规模与发展
1、 旅行社经营场所及门市位置醒目、环境优美、室内卫生、整洁、方便、美观,各种证照悬挂在显要位置,符合“四统一”“一集中”要求;
2、 旅行社经营场所和门市展示合同文本、服务规范、服务项目、产品介绍、收费价格、违约责任、投诉电话等;
3、 旅行社导游及门市部服务人员着装整洁,并佩带导游证或工牌,举止文明礼貌,服务周到规范;
4、 旅行社注重自身品牌的设计和品牌建设。
㈡员工素质
1、总经理、部门经理熟悉旅行社业务,模范遵守旅游行业法规和职业道德;
2、总经理、部门经理均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
3、计调、外联、财务人员、导游人员综合素质较高。
㈢经营管理
1、能按核定的经营范围提供全面的服务项目,无超范围经营行为、低价竞争和虚假广告,无拖欠团款、宿费、门票、餐费、车费等现象;
2、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的操作程序;
3、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记录保存完整(合同记录、团队档案、陪同日志、投诉处理);
4、 签订规范合同,严格按合同经营和为游客提供服务;
5、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6、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和聘用合同;
7、年度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服务质量事件;
8、旅行社注重网络化建设,并具有在游客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企业品牌。
㈣行业活动
1、积极参加市县旅游局组织的宣传促销、培训、竞赛、各种会议等活动;
2、积极参加和开展诚信旅游活动,方案具体,内容丰富,效果明显;
3、上报统计、财务报表及时准确;
㈤经营效益
营业总收入、旅游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金、组团人天数、接待人天数等指标排全市前列。
㈥一票否决制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年度内发生一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游客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2、有较大旅游质量投诉;
3、有严重影响承德旅游形象和声誉行为;
4、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5、年度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承德市“十强旅行社”评选活动每年度组织,每次产生10家“十强旅行社”。
第六条 评选采取旅行社申报、组织评审、网上公示、公告结果等形式进行。旅行社根据评选条件年终向市旅游局写出申请报告,市旅游局组织考评人员根据年检情况采取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及听取行业意见的方式进行评定,产生侯选名单在承德旅游网上进行公示,然后进行表彰,颁发牌匾、证书。评选出的“十强旅行社”的总经理,市旅游局授予年度最佳经营者,全市系统内通报表彰。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参评“十强旅行社”须报送下列评选材料:
㈠年度工作总结;
㈡年度统计报表;
㈢年度审计报告;
㈣当年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
㈤旅行社服务质量调查表;
㈥其他与评选有关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如发现虚假则取消评选资格;
第九条 被评为“十强旅行社”的单位,在对外宣传广告时,必须注明评选年份。